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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04-11     浏览次数:     来源:

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扩大在农民合作社内部开展信用合作试点的范围。近日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同样指出,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这一精神,再度引发各方对于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广泛关注与思考。

  自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后,山东省就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起在全省优先选择经济状况良好、管理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信用互助的试点工作。作为山东省首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县市之一,招远市进行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探索合作社信用互助模式

  鉴于金融支农现况与农村现代化及合作社发展需求不匹配的实际,稳妥探索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探索。

  招远市是胶东半岛经济比较发达的县级市,2015年列全国百强县第34位,农村经济繁荣,金融活跃,农业产业化水平较高,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快。至2015年12月底,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千家,入社农户八万余户,占全市农户的一半以上,其中烟台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35家,合作社发展迅速,正在成为农业生产经营的核心主体。

  在成为首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县市之后,招远市抓住机遇,从多方面入手,引领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截至2015年12月底,全市6家试点合作社已承诺出资893万元,发放互助资金46笔,约160.7万元,试点以来未发生一笔不良,探索出具有本地特色的农民合作社信用互助模式。

  针对全市农业合作社不同情况,因社制宜、探索创新,有针对性地选择推出了三种模式。

  一是自发联合式。采用“为农服务中心+合作社+社员”的信用互助模式,主要是以为农服务类合作社为基础,由社员自发组织,将信用合作融入合作社日常为农服务中,既提升了合作社为农服务水平,又增加了社员收入,实现合作社和社员双赢。

  二是集体引导式。采取“农村支部书记带头人+合作社+社员”的信用互助模式,主要是对以村级为基础的合作社,在合作社带头人或种植能人的引领下,结合合作社社员间相互熟悉、资金需求额不大的特点,将社员信用与村规民约有效对接,将社员的个人信用等级与享受村集体发放的福利待遇紧密结合,通过提高社员失信成本的方式,着力打造风险防控的“双保险”。

  三是龙头带动式。采用“龙头企业+合作社+社员”的信用互助模式,主要以当地龙头企业领办的合作社为基础,通过为其生产、销售和服务链条上的社员提供信息服务,增强了农民入社的积极性,为合作社发展提供更多的生产资源。同时,以社员与合作社间的合作为保障,为信用合作提供担保,有效降低信用互助风险,解决了金融、实业“两张皮”问题。

  试点中的启示和思考

  从实践看,以专业合作社为基础发展农村合作金融,一方面可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弥补现有农村金融的不足为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支持。可以说,要解决农户和合作社急用、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最好的办法还是发挥专业合作社和农村熟人社会的优势,发展合作金融,把农民贷款的成本降下来。就此,我们得到以下启示。

  启示一:政府扶持、政策引导是信用互助业务开展的“定心丸”。信用互助业务作为“新生事物”,在开展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要破除合作社的种种顾虑和担忧,政府扶持和政策引导是关键。

  启示二:防控风险、有效监管是信用互助业务开展的“安全带”。发展是金融第一要务,稳定是金融第一责任。招远市在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实践中,把建立健全资金互助合作社各项规章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充分调动金融、农业、供销和合作银行的力量开展监管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织密风险防控保护网,筑牢信用互助安全线。

  启示三:因地制宜、创新突破是信用互助业务开展的“切入点”。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可以参考借鉴的成型经验较少,因此,一味照搬照抄“他山之石”,很难雕琢“自身之玉”。招远市充分考虑自身实际,在试点社确定和资金模式选择上不拘泥于已有模式,创新求变,既创新打造出“为农服务中心”、“农业龙头企业”、“村支书带头人”三类试点模式,又创新推行信用互助业务资金模式,灵活采用“认缴制”与“实缴制”双向推进,给予信用互助业务开展和合作社发展壮大充分的自由和空间。

  启示四:以人为本、服务“三农”是信用互助业务开展的“落脚点”。农民信用互助合作社立足于农村,其资金源于农民,用于农民,其直接目的是通过归集社员的闲置资金解决农业农村“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因此,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必须坚持以农为本,充分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把互助业务运营与农民进行利益捆绑,让群众由信用互助的旁观者变为参与者、投入者,带动农民一起致富。

  未来发展的思考

  在广大农村,金融对许多农民来说还是个完全陌生的领域,首先,要进一步加大培训宣传力度。要在农村和农民中间普及金融知识特别是合作金融知识;加强对地方金融监管人员、合作社信用互助管理人员的金融专业知识、财务管理等培训,以政策巡讲、业务集中培训和外出观摩等形式不断提升专业素养和创新能力。

  其次,要建立健全信用互助业务风险补偿办法。在出现信用互助资金风险的情况下给予合作社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为互助业务保驾护航。

  再次,建议充分发挥托管银行的专业扶持作用。鼓励农商行、农行等合作托管银行,在发挥好合作托管银行功能,提供资金划转结算、业务指导、风险预警、财务指导等服务的同时,要结合信用互助的特点和经营季节性较强的实际,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和合作社需要的金融产品,及时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并最大限度地让利于民。

  最后,适时开展合作联合社信用互助试点。在专业合作社基础上开展资金互助具有熟人社会优势和业缘优势,但是也有一些劣势,比如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规模不大,专业合作社成员资金需求具有相似的季节性,并缺乏相关人才等。因此,建议选择信用基础较好的地区依托供销社组建合作联合社开展信用互助试点,使信用资金能在不同的合作社之间余缺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