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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10-29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共淮安市淮阴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淮办发〔2015〕81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淮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高新区、工业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淮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淮阴区委办公室      
 淮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9日 
                                     

淮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发展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13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培育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实施意见》(淮政办发〔2015〕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 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 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 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  本区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发包、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统称“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第五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的交易品种: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
(二) “四荒”使用权;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
(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六条  设立淮阴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乡镇(街道)整合现有农村经济服务大厅资源,设立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与农经站合署办公),农经站长兼任服务中心主任,由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直接管理。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主要负责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发包、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对单宗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资产交易、300亩以上的农村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经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后纳入区级平台公开交易。
第九条  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一)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三)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委托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方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国土、住建、农业、水利、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对外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一条  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
受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资格审查:
(一)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三)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选择交易方式并组织交易。
第十三条  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产权转让意向后,应当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到本区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四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产权转让须经本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或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
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十六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认为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终止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八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场所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交易权益保障
(一)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水利、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二十一条  淮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依托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仲裁机构,妥善解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矛盾纠纷。发生纠纷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淮阴区委办公室 2015年9月19日印发